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生活或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即2484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约14.9万元)或以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租赁住房补贴=(18元-1元)×(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具体标准如下:
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
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标准:1人按1.5人计算,2人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
图源:摄图网_500510687
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生活或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3726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约29.8万元)或以下(注: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名下应无商事登记信息);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补贴标准上限=14.31元×(18×家庭户籍人口数-自有住房面积),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租金标准为3.69元/平方米。
图源:摄图网_500512832
实物配租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生活或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即4968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约29.8万元)或以下(注: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名下应无商事登记信息);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图源:摄图网_50056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