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
发布了
《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办法规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
(▲东莞某民办学校)
办法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下同)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设置了“单次学费调整涨幅”和“学费标准调整的最高上限”两个涨幅限制,防止过高收费。◆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等资料(含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来源 | 综合广州日报,政府官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