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条件(7选1):社保满半年、拥有房产满半年,住宿旅业满半年,连续就读满半年、居住登记满半年、申领“粤居码”满半年、“莞e申报”满半年。
在学籍年限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且已办理居住证,但居住证年限不够,可补充以下材料之一:
(1)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或房产证;
(2)自建房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的);
(3)工商营业执照;
(4)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已在我市依法缴纳3年以上的社保清单证明;
(上述(1)—(4)证明的起始日期均须是在其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
(5)本人凭居住满三年以上的佐证材料,向居住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综合管理队)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综合管理队)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核实后出具《居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