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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居住且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6周岁以下非本市户籍子女;
在本市居住且已在本市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当年的9月至12月,足额缴费后从第二年1月1日起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以2023年为例,2023年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18日,足额缴费后从2024年1月1日起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4年开始不再受理除7类特殊人员外的人员缴费。*缴费金额以社保局具体文件为准。
(一)以村(居)民委员会或就读学校为参保单位的,统一由所属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二)以个人身份通过线上渠道参保的,可使用“粤税通”线上自行缴费或由税务部门从个人银行账户代扣。粤税通路径:微信“粤税通”小程序→在【我的社保】选择【城乡居民社保】→点击【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进行缴费。个人银行账户路径:确保扣费账户正常使用以及余额充足,由税务系统自动扣费。(一)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可一次性缴纳从身份标记当月至当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自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的,可按规定从出生当月补缴并补结算待遇;出生6个月后至一周岁(含)内办理参保的,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参保当月至年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足额缴费后,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5类人员:一次性缴纳从参保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次月起享受待遇。❗注意:不符合中途参保条件且2023年9月-12月没参保缴费的人员,2024年将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一)通过线上渠道参加居民医保的,默认缴纳2024年度的医保费,如需中途参保请到所属村(居)民委员会或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咨询;
(二)原在外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如需参加东莞市2024年度居民医保,请及时暂停外市的医保关系,以便在我市正常参保缴费。
来源 | 综合自东莞医保官微,网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