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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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准以下11个零售经营点!
烟花虽美,但可不能随意燃放。根据《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沙田镇立沙岛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
●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重点防火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5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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